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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世紀鑫城世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國榮 


相  對  人  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交帳冊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預納           
合        計
17,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