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
相 對 人 頂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
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第1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頂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計算書
| | | |
| | | |
| | | |
|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9,837元(計算式:9,301+536=9,837)。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4,919元(計算式:9,837×50%=4,919)。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14,535元 由相對人負擔。 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382元(計算式:9,301-4,919=4,38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