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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祺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鏽如 



相  對  人  兆鴻製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盈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祺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祺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