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陳明遠 



相  對  人  廣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2,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42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鑑定費
     131,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47,642元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22,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8。
聲請人於本訴部分原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其1,773,455元,並繳納訴訟費用18,622元,於訴訟中減縮其請求為1,570,807元,是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1,570,807元之裁判費用為16,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縮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1,980元(18,622-16,642)應由聲請人負擔。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2,481元。
【計算式:(16,642+131,000)0.22=32,481】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