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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財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
原 告 鄧雅姿
訴訟
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廖廷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附表有誤寫誤算情形,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爰
裁定如
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