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伊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