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上 訴
即  被  告  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