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開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義同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
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