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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駱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周偉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連思成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新智 

前列邱新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3月22日智院駿110技協4字第1110001146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