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周偉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連思成律師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邱新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3月22日智院駿110技協4字第1110001146號函在卷
足稽,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