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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夏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