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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