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筱郁
相 對 人 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
惟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
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
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