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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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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勞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佑銘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 

訴訟代理人  邱紹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即民國一○九年二月十日至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期間已領取薪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