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佑銘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邱仕堂為
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李佩縈,
嗣於
言詞辯論程序中110年11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仕堂,此有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佐;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邱仕堂聲明承受訴訟前,依法當然停止。
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邱仕堂於得為承受時,
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邱仕堂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