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小字第10號
原 告 先鋒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