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義良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
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599號判決
要旨參照)。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未於訴之聲明就請求給付之內容為明確一定之表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當庭闡明並命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明確一定之表明,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