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竹小字第74號
原 告 昌禾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郁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第貳、四點綜上所陳欄應補充「
被告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免為
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據上論結欄應補充「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