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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詮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庭 


相  對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函(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函(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旨欄中關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函(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