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翡翠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祥達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