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家樂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郭忠楨間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