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9,1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58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份到院,
繕本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