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代 理 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淵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