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德鑫貨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
聲請對
被告徐蔚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