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立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