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參仟貳佰零玖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