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憲宏
被 告 林憲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1,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恆勤水電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林憲宏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