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實菖機械有限公司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李志朋
陳祖恩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