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右陞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正傑即鑫發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萬3,232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二)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