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被 告 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833元,應徵
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
繕本逕送
他造;並補正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文全之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