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2,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份到院,
繕本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