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意能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對於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