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展華廣告有限公司
原 告 展銘廣告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肆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