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19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
聲請對
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