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柒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玖佰玖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