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威登物業國際有限公司
理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榮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