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
聲請對
被告美新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