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好室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戴清琮
戴勝耀
戴琮德
戴楊美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清琮、戴勝耀、戴琮德、戴楊美蘭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上新台幣(下同)313,600元(計算式:78.40㎡×20,000元/㎡×1/5=313,600元,即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