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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雅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林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被      告  暉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訴訟告知  羅承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8日10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