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王婧瑜
被 告 王其松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顏煜承
被 告 許秀戎
訴訟代理人 萬瑞發
被 告 王明順
王明聖
王燕輝
王燕坤
王燕宗
王佩予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10「王靖瑜」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婧瑜」;編號A部分之面積欄、
應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