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憲宏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被告林獻宏」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憲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