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米德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之聲明第1項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該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108、109年度房屋稅單及稅籍資料),並將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房屋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另提出
被告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徐清汾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遵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