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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法定
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致維
劉幸真
被 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
洵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
被告
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