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712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