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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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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綿 
被      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712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