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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曜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凱 
被      告  昌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