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曜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昌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6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