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朱泰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公司短期資金借予被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
迄未返還,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查,被告之
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街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現
住居所應為臺中市南屯區。至原告
起訴狀雖主張本件相關事件皆發生於原告設立地即新竹市○○街00號5樓之3,係屬本院管轄
云云。
惟本件並
非因
侵權行為而涉訟,自無行為地
特別審判籍之
適用。此外,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