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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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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0號
原      告  蜂鳥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 
被      告  朱泰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公司短期資金借予被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未返還,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街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居所應為臺中市南屯區。至原告起訴狀雖主張本件相關事件皆發生於原告設立地即新竹市○○街00號5樓之3,係屬本院管轄云云本件並侵權行為而涉訟,自無行為地特別審判籍用。此外,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