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9號
被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