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