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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池男 
訴訟代理人  王文祁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