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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花 

原      告  詹煌勝 

            詹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敏宣 
被      告  曾國鈴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黃芷裙 


            林柏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林柏彬」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