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澤國際產後護理之家
兼上一人
被 告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