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葉美玉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楊振發
楊進鋒
楊進樑
楊吳秋桂
楊晴湧
共 同
複代理人 葉文海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德森
楊宗沂
楊沛賢
楊張素梅
楊泓霖
楊豐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被 告 陳月英
楊世明
楊淯婷
被 告 朱順隆
朱燕惠
被 告 楊宏奇
楊宏志
楊銘欽
楊秀玲
朱筠
楊秋芳
尹曉嵐
楊碧
蔡楊真珠
朱順隆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古月萍
葉柏村(即楊秀芳之承受訴訟人)
葉思妤(即楊秀芳之承受訴訟人)
葉士煒(即楊秀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二人之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朱燕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由
聲請人葉美玉、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楊進鋒、楊進樑、楊振發、楊吳秋桂、楊晴湧之
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
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原告等人於起訴後,原告楊進鋒、楊進樑已將二人
持有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聲請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楊振發、楊吳秋桂、楊晴湧將
渠等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與聲請人葉美玉,
爰依民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聲請人
代原告等
承當訴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讓原告等於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並提出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謄本為據,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土地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
可稽。因本件相對人有
未到庭者,難以認定全部相對人能同意聲請人之
承當訴訟。審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經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
承當本件訴訟,結果應更能直接解決紛爭,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